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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擦亮眼睛读“信息”

时间:2017-10-30文章来源: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字体:

      近日,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了“投资者保护 ? 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即日起,平安大华基金将陆续对活动发布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四个宣传主题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普及金融、法律知识,提升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敬请关注和分享。

 

案情警示 

案例一:

  挂牌公司Y就做了一次信息的提前宣传。Y公司在一次产品发布会上向现场多家媒体透露其即将完成第二轮和第三轮合计达2.22亿人民币的融资,且融资均由国内较为知名的数个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完成。但经调查发现,Y公司在现场发布会中透露的信息与其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信息并不一致,该公司第三轮融资尚处于方案的探讨以及与投资机构的初步磋商阶段。

    而这八字还差一撇的事却经由发布会现场的知名财经媒体大肆宣传、广泛报道,使得这条消息在传播中急速发酵,极易让投资者对公司产生浓厚兴趣,进而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于Y公司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Y公司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案例二: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挂牌公司C身上,该公司董事长、董事等人员连续几次向媒体透露或发布还未披露、或被夸大的信息,比如,C公司10月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将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以4000万美元收购某知名公司9.9%的股权,并通过了董事会的审议,但该消息在9月就已被媒体大量报道,且媒体报道的收购金额为4亿美元,是拟收购价格的10倍,而C公司对媒体报道听之任之,未做出任何澄清的举动。如此误导市场的违规行为,使得该挂牌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受到了证监会的严肃处罚。

案例解读

    上述两个案例主要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三条、《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虽然可以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平台的内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而且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的审查,公司是不能够披露没有经过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实务操作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信息各项披露工作,保证各项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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