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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例,明规则,识风险”之市场操纵篇(一)

时间:2017-07-10文章来源: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字体:

近日,中国证监 会组织开展了“投资者保护? 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即日起,平安大华基金将陆续对活动发布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四个宣传主题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普及金融、法律知识,提升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敬请关注和分享。

警惕市场操纵篇

案情警示

任某某长期从事大宗交易活动,经营模式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打折买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迅速在二级市场抛售变现,赚取差价。为了实现在二级市场高价出货,任某某屡屡在减持前一日尾市阶段拉抬收盘价,次日高价减持。

以他20111123日至24日操纵的“X”为例:

20111123日,任某某通过大宗交易买入“X45万股,成交价格28.32元,买入金额12,744,000元,完成建仓。

20111123日临近收盘期间(14:56:2414:59:28),任某某为了在短期内拉升股价,大量申报买入“X4笔共计63,000股,占尾市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高达75.54%;委托价格由29.60元升至32.00元,每笔均高于当时市场上的买1档价格,三分钟内将股价由29.35元拉升至30元收盘,拉升幅度达2.21%

20111124日,在达到操纵股价目的后,任某某将持有的50万股“X”全部卖出,导致该日股价震荡下跌。任某某通过尾市三分钟的操纵赚取近30万元。

相关法规解读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正常投资者出于看好某只股票的投资价值,即使是在尾市期间买入,仍然属于合法行为。

任某某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其大量买入股票是为了拉高收盘价,诱骗投资者跟风,一旦目标得逞,马上趁机套现,根本不是真实的交易目的。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情形,必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惩。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证监会先后两次对其作出处罚,开出3亿多元罚单。

特别提示

投资者进行市场投资时,应遵从符合价值规律的理性投资方式,结合市场、行业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冷静分析,警惕市场操纵者兴风作浪,制造虚假繁荣。如果盲目跟风炒作,极易被市场操纵者利用,造成惨重损失。

以本案为例,假设投资者小明被尾市股价的迅速上涨所诱惑,以收盘价30元价格追涨买入,次日即亏损3%。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尾市期间莫名发生股价异动,此中恐有蹊跷,跟风炒作、追涨杀跌实乃刀口舔血,小心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变成市场操纵者的“陷阱”,成为市场操纵者的高位接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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